张成现诉长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案
关 键 词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
裁判要点
行政处罚中程序合法的表现之一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陈述申辩权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否则,程序不规范的瑕疵会使行政行为丧失合法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成现与第三人于风勤、张兵系长垣县佘家乡南王庄村村民,两家系邻居。2012年3月20 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张成现与第三人于风勤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张成现、于风勤、张兵(于风勤之女)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于风勤、张兵所受伤属轻微伤。2012年5月16日,被告长垣县公安局作出长公(佘)决字(2012)第00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成现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第二天邮寄送达给了原告,因原告申请该决定未执行。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长垣县公安局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长公(佘)决字(2012)第00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本案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下面展开具体分析,即被告作出的长公(佘)决字(2012)第00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即事实要件),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对本辖区发生的治安案件有权进行查处,被告职权来源合法。但是本案被告却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对纠纷双方作出了不同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远未达到事实认定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地步。
从程序合法层面看,陈述、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必须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留有充足的时间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被告是在2012年5月15日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治安处罚决定书却是2012年5月16日做出和送达的,履行方式显示由被告于2012年5月15日送达长垣县拘留所执行,被告在处罚决定书没有做出的情况下就决定对当事人执行拘留,故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长公(佘)决字(2012)第00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编后补评
陈述、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必须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并留有充足的时间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不按照合法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及诉权,即便行政机关职权来源合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会因程序不规范的瑕疵而使行政行为丧失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