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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发布时间:2014-08-12 15:51:56


                            邱某某、张某介绍卖淫案

   【要点提示】

    介绍卖淫罪,是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封刑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被告邱某某,又名老邱、小邱,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

    被告张某,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张某在常秋田经营的郑州市金鼎国际夜总会担任公关副总、客户经理期间,分别介绍卖淫女卖淫二次以上,从中谋利。

   【审判】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张某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她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邱某某辩称其没有介绍卖淫行为,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9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评析】

    这是起典型的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该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件的被告邱某某系郑州市金鼎国际夜总会公关经理,被告张某系郑州市金鼎国际夜总会客户经理,从证人史某某、谭某、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中可知,两被告利用金鼎国际夜总会给客户提供裸陪、刷快餐、包夜等色情服务,为卖淫女和嫖客从中介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罪因“情节严重”与否,量刑起点不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五)其他严重情节。其中,“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据此,本案被告邱某某、张某的犯罪行为尚不构成严重情节,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量刑把握准确到位。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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