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法院进行了一个大胆的尝试:悬赏2000元,寻找被执行人,一举成功。
●这种“悬赏执行”的做法,在我省还是首次,并引起了社会关注。
●“悬赏执行”能走多远?不少人给予肯定,但也有人提出质疑。
悬赏2000元捉“老赖”
12月8日上午,封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赵进勇正在整理案卷,手头上,“悬赏执行”的第二起案子还在进行中。
“第一起悬赏执行的徐振胜的案件很成功,这增加了我们的信心。”赵进勇有些不好意思地说。
赵进勇所说的徐振胜,是封丘县农民,他是封丘县法院首次悬赏执行的最大受益者,也是执行案的申请人。提起自己这桩要账的事儿,徐振胜很是激动,连说了三个想不到:“一是想不到法院会对俺一个农民工的事情会这样上心;二是想不到法院会这么快就把俺的工资要回来;三是想不到法院会给俺垫付2000元悬赏费。”
徐振胜37岁,2006年9月在杨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杨某拖欠万余元工钱一直不给。无奈,徐振胜于2007年3月向封丘县法院起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给徐振胜劳务费10800元。
拿到终审判决的徐振胜,本想着很快就拿到自己的工资报酬了,谁知,杨某却平地“消失”,不知去向。2008年3月,无助的徐振胜向封丘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封丘县法院调查后得知,杨某长期外出打工未归,夫妻离婚。几个月过去了,外查十多次,可案件并没进展。
用尽多种办法之后,执行法官决定:“悬赏执行”。
旋即,封丘县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悬赏公告”,动员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公开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相关财产信息的,可获2000元奖金。
悬赏公告发出后不久,法院就接到了知情人提供的线索。很快,法院执行干警在新乡一家公司找到了杨某。11月5日,徐振胜如数领取了案件执行款及诉讼费共计11400元,举报人也领到了2000元奖金。
此案办结之后,“悬赏执行”的做法立刻引起了社会注目。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悬赏执行的经验值得总结”。
悬赏执行的制度化尝试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频受非议的社会热点。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执行物品难动的“三难”更是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而此次悬赏执行的成功,让封丘县法院的法官们很兴奋,他们仿佛看到了破解执行工作“三难”的良方。
“当时,法官们还有些犹豫,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妥当,我认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提前下,只要有利于执行工作,我们应该大胆创新,尝试新办法。”12月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封丘县法院院长刘满根说。
据刘满根介绍,所谓“悬赏执行”,就是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经执行法院准许并以法院名义向社会公告,承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至案件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后,按照还款比例向提供线索者支付赏金的一项执行措施。
事实上,在广州、北京、重庆等地,一些法院也在进行着 “悬赏执行”的成功尝试。
首次“悬赏执行”的成功,让封丘法院信心大增。目前,封丘县人民法院正在酝酿一份“关于实行悬赏执行的若干规定”,希望借此将悬赏执行制度化。
“悬赏执行的成功执行,还需要规范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刘满根说。
首先,并不是所有执行的案件都可以悬赏执行。悬赏执行案件亦有前提限制:即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时间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按照封丘县法院的设想,悬赏执行必须遵照几个原则:比如自愿原则,申请人必须完全自愿;合议原则,对申请人的悬赏申请,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执行人员只有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后,才可实施;然后,经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以法院的名义向社会发出公告。在悬赏公告中,公布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名称案由,同时公布法院执行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并给予时间限制。
“悬赏执行”无疑是一次积极的探索。然而,悬赏资金的来源问题让本来资金就很紧张的封丘县法院感到有些困惑。对此,作为院长的刘满根也有了自己的想法。“我们初步考虑建立悬赏基金,基金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出一些,二是争取由县财政下拨一部分。三是筹集民间资金。”
悬赏执行能否破解执行难
事实上,封丘县法院实践的“悬赏执行”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这种做法是否违背法律规定;二是“悬赏执行”能否真正破解“执行难”。
针对第一个问题,作为院长的刘满根表示,“尽管目前悬赏执行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它并不违背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律不能打‘白条’,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是有法律和制度保障的,悬赏执行只是法院执行的手段和措施之一。”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悬赏执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封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赵进勇解释说,“申请人自愿向执行法院申请,属于处分案件债权的范畴,是允许的;从提供线索者方面来说,这是一种有偿服务,领取的奖金属于劳务范畴,是合法的;从执行法院方面看,这种做法能够尽快较好地完成或部分完成执行任务,解决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问题。”
然而,悬赏执行虽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但毕竟会增加社会成本。对此,封丘县法院表示“适时慎用”,只有在执行措施穷尽后仍无法执结案件时,才借助社会力量,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事实上,悬赏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问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才对此评价说。
封丘县法院有关负责人也坦诚,悬赏执行是一种辅助的执行措施,有助于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迅速完成执行任务,但绝不是万全之策。在法官们看来,此次悬赏执行之所以能顺利结案,在于通过“悬赏”,及时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行踪,法院干警找到杨某后,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将其司法拘留15天,后来迫于法律的震慑力,加上承办法官的思想工作,杨某终于履行了法院判决。
“通过‘悬赏’,法院找到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偿还能力,这好办。假如被执行人找到后,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的生活困难仍然无法解决,这怎么办?这就需要国家建立相应的司法救助基金来解决。”张树才说。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通过‘悬赏’,仍然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这就需要法院平时就要时刻监控重点的被执行人的动态,这方面可利用公安部门的信息平台,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比如,限制‘老赖’出境等,别等到‘老赖’跑了再寻找,那样就被动了。”郑州市民许华民建议说。
“封丘法院‘悬赏执行’的做法是一种积极探索,而且这种做法对破解‘执行难’有很大帮助,值得肯定。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还需要多方努力,比如,被执行人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法院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加大执行力度;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每个公民要树立‘诚信’意识……”张树才说。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