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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4-08-12 17:05:09


                                   魏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要点提示】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向位于封丘县城关镇平等路的溢香园饭店的邓广军出售普通商业发票四本,共计二百份。

    【审判】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评析】

    这是例非法出售发票罪案件。本罪侵犯了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了经济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发票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法律明文禁止倒买倒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本案被告魏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普通商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后说明一点,此罪中的发票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则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而不构成本罪。依据已收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证人证言等,本案判决有法有据。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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