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卤肉店卖猪头肉,违规添加亚硝酸盐(工业用盐)销售牟利。8月26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娟娟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现年41岁的刘娟娟(女),2013年8月至10月,刘娟娟在封丘县某菜市场经营卤肉店期间,加工猪头肉时违规添加亚硝酸盐,之后将猪头肉在某菜市场及某乡镇境内村庄销售,共计约1200斤。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监测,刘娟娟生产、销售的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9.2mg/kg。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娟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刘娟娟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