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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08-28 08:22:29


                                李芳领与邵国中、马增祥退伙纠纷案

【要点提示】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依据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

    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李芳领,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邵国中,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马增祥,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原告李芳领与被告邵国中、马增祥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其中,李芳领出资17万元。2012年8月底建厂开始生产经营甲硫醇钠。2013年6月28日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被告邵国中给原告李芳领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因和李芳领合伙办厂,李芳领投资17万(壹拾柒万),半路退出,给他17万(壹拾柒万元),此条2013年12月1号生效,三年之内还清。邵国中  2013年6月28日。”2013年12月6日,原告李芳领以被告邵国中预期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邵国中支付17万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马增祥在该证明上补写了“邵国中同意李芳领退出股份我没有意见,并由邵国中支付本金和利息。马增祥  2014年1月17日。”

【审判】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芳领与被告邵国中、马增祥各自出资、合伙经营建厂并生产甲硫醇钠,三方系合伙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李芳领要求退出,被告邵国中出具证明同意其退伙,退还其股金17万元。被告马增祥在该证明上的补写行为可视为对李芳领退伙行为的认可和追认。李芳领属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退伙,故邵国中应当按照约定退还李芳领股金17万元。

    根据原告李芳领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告邵国中在录音中已对该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李芳领要求被告邵国中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退还股金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邵国中辩称该证明侵害了被告马增祥的权益,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辩解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判决:

    被告邵国中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芳领现金人民币17万元。

【评析】

    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利益的事情。本案原告李芳玲与被告邵国中、马增祥分别出资、合伙经营建厂生产甲硫醇钠,成立合伙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人入伙自愿,退伙亦自由。出于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几种退伙形式。本案就属于自愿退伙中的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具体到本案情,生产经营过程中,原告李芳领要求退出,被告邵国中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同时承诺退还其股金17万元;事后,被告马增祥在该份证明上的补写行为,表明其同意原告的退伙,因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告李芳领的退伙行为有效。被告邵国中辩称必须经清算程序,以此抗辩其出具的退款证明无效,理由不成立。

    本案还涉及到“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法律特征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这种表示是以明示或者行为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其义务。遇到这种情形,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一方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他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限届满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那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这样规定对保护守约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守约方也可以等到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原告李芳领提供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邵国中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基于被告预期违约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邵国中履行期限届满前退还其17万元股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原告行使的这一权利并非其所诉称的不安抗辩权。因为,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能由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其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权利中止合同的履行。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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