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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掰地里玉米棒 老汉盗窃入牢房

  发布时间:2014-09-01 16:13:53


    地里偷掰玉米棒,换钱得了100元,一审判了盗窃罪,古稀老汉说怪冤。究竟冤不冤?且听法官言。

    被告人樊某,男,62岁,小学肄业,农民,封丘县鲁岗乡农民。因犯盗伐林木罪,2009年11月被封丘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次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樊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分四、五次到封丘县鲁岗乡祝店村东北地、曹岗乡王马牧村西南地、大贾村东南地,盗窃即将成熟的玉米棒约200多斤,将玉米棒去皮后,分多次卖给陈桥镇韩堂村,换取人民币100多元。经封丘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玉米的价值为210元。被告人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可酌定从轻判处。

    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 ,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关于犯罪数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解释》第1条共分四款,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一般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500元至2000元提高至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5000元至2万元、3万元至10万元分别提高到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起点标准的提高主要考虑:作为多发性侵财犯罪,惩治盗窃犯罪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增长情况,也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感、现实治安状况、刑罚适用总体趋势和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协调。

    关于“多次盗窃”,《解释》第3条第一款重新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一是盗窃三次以上,有时间限制,为“二年内”;二是三次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均为“未经处理的”,如三次中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也应该算在“三次”内。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犯罪不需要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虽然盗窃的只是土地里生长的玉米棒,盗窃的金额也只有100元,达不到“数额较大””最低起点“1000元”的标准。但他在一年之内,五次到玉米地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犯罪构成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时下中秋在望,玉米收获在即,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责任编辑:李娜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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