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郑某夫妇怎么也想不到,就因为卖了几袋“不合格的化肥”,不但被抓进了监狱,还判了刑、罚了钱 。真是:卖个假化肥,可是“了不得”。
被告人郑某,男,1970年9月出生,其妻张某,女,1971年10月出生,夫妇均为封丘县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妻子张某某未尽到农资经营进货查看证件义务,以每吨1580元的价格,分三次从魏涛杰(已判刑)手中购进了36吨“心相连”牌伪劣化肥,后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批发给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三人(三人均已判刑)34吨,批发给郑某丁2吨,销售金额为6.12万元,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等将从郑某某处批发的伪劣化肥,在封丘县城关乡、鲁岗乡、陈桥镇等地村庄进行销售。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向部分群众退款2.1万余元。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12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到公安机关自首、且能退还受害人部分化肥款、认罪态度较好的理由成立。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某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盼令禁止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化肥销售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