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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出现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14-09-23 08:30:42


                        杨立仕与小屯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依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该部分费用,发包方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分析,或者进行造价鉴定,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 杨立仕,男,汉族,1948年10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陈固乡小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亮武,任小屯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杨立仕为被告小屯村委会承建陈固乡第三中心小学。年底竣工验收合格,拨付了工程款20万元。被告小屯村委会因在建设该教学楼未投入配套资金,在2009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内容为“1、陈固乡关、小屯两村学校合并建陈固乡第三中心小学,2006年8月份申请教学楼造价30万元,申请上级资金20万元,剩余村级配套资金10万元。2、现在小学建小屯村地界,关屯村既没有配套土地,也不愿出配套资金。教学楼建成后未付款,建筑商不同意新教学楼投入使用,经张书记、杨主任协调,关屯村不出配套资金5万元,小屯村承担全部配套资金10万元。小屯村卖老学校后,2009年12月前付清尾款。如不按期付款,承担全部贷款利息。3、小屯村老学校抵押作保,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建校方:小屯村委会   承包方:杨立仕、李马台建筑队   2009年9月2日”。同时,小屯村委会为原告杨立仕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  今欠到杨立仕建学校教学楼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小屯村委会2009年9月2日  杨克义”。该协议书及欠条上均盖有小屯村委会公章。协议到期后,被告小屯村委会未按约定偿还该笔债务,经原告杨立仕多次催要,被告小屯村委会一直未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小屯村委会申请对该教学楼进行质量鉴定,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该教学楼二层东二教室1、地面出现大面积凹凸不平现象,局部已露出结构层,属施工质量缺陷;2、北墙东窗有一道东高西低穿窗延伸至地面的开裂,主要是由于温度变化引起的材料收缩裂缝;3、梁东侧、北墙体西北角的顺墙流水、渗水痕迹,属施工措施不当造成。后经新乡西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认为该教学楼二层东教室地面水泥面层、第二教室北墙裂纹、北墙体西北角及梁东侧有流水和渗水的痕迹,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812元。

    经原告杨立仕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已冻结了被告陈固乡政府的小屯村委会在陈固农村信用社存款12万元。另查明:2009年,6个月以内银行贷款利率为年4.86%。李马台建筑队是原告杨立仕个人出资、组建、负责。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封丘县陈固乡小屯村委会偿还原告杨立仕工程款100000元、利息22680元(共计122680元)。

    二、反诉被告杨立仕支付给反诉原告封丘县陈固乡小屯村委会房屋维修费用8812元。    

    【评析】

    原告杨立仕为被告小屯村委会承建陈固乡第三小学教学楼即小屯学校教学楼,2008年工程经有关部门复验合格,至2009年9月2日即房屋交付之日,被告小屯村委会尚欠原告杨立仕款工程款10万元,且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被告小屯村委会承担全部贷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原告杨立仕催要而被告小屯村委会拒不给付的情况下,原告杨立仕要求被告小屯村委会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利息因原被告约定自2009年9月2日至2009年12月前付清,属6个月以下短期,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年4.86%计算,至审理终结之日即2014年5月9日止共计56个月,即为:100000元 (4.86%  12)  56= 22680元。

    该教学楼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及复验合格,但经鉴定存在质量不合格部分,东二教室不合格的原因是施工质量缺陷、温度变化引起及构造措施不当引起,修复评估价格为881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自2009年9月2日原被告房屋交接使用,并未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结合立法精神,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对鉴定不合格部分因被告小屯村委会不同意原告杨立仕进行维修,原告杨立仕应当将评估的维修费用支付给被告小屯村委会,可由被告小屯村委会自行维修。对于庭审中被告小屯村委会提出的未鉴定不合格的房顶部分,其自己维修花去48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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