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借款时,自己应邀以借款人妻子的名誉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后来借款因故未能及时偿还,债主诉至法院维权。11月27日,封丘县法院判决债务人王松偿还李力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实际担保人张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已过不惑之年的王松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李力借款,李力表示同意,但要求其妻子担保。由于担心妻子不同意借款,王松就想起让张莉冒充妻子签字的主意。2014年4月12日王松和张莉到李力家中借款2万元,当场向李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向李力借款2万元,期限7天,于2014年4月20日一次性付清。逾期不还,将追加违约金每日2%。张莉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刘芳,身份证号410727197906072xxx。王松、张莉称是代替的妻子刘芳签的名字,李力、刘芳均不认可。李力称自己当时没有查看张莉的身份证,以为张莉就是的妻子刘芳,才同意她担保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力与王松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张莉辩称是代替王松的妻子刘芳签字,承担担保保证的,因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但从张莉本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这一行为来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张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双方约定每日2%违约金的问题,因该项约定明显过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不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给付为宜,过高部分不再支持。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