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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02-11 09:33:27


[备选指导性案例]

                                 边某某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随意殴打    任意毁损    

裁判要点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条

                                    基本案情

    被告边某某,男,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晚11时14分左右,毕某某(另案处理)在封丘县宋源文化商业街红雨酒吧摇骰子时与酒吧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争执,毕某某持啤酒瓶先砸刘某某头部,被告人边某某伙同毕某某殴打刘某某。随后被告人边某某公然在现场摔砸啤酒瓶、摔坏舞台上的电脑、用啤酒瓶投掷舞台显示屏、毁坏酒吧内物品。后被告人边某某伙同毕某某在酒吧外又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经封丘县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红雨酒吧内被毁坏物品价值48282元。事后被告人边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边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边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判决:

    被告人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理由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符合第①、③种情形,下面展开具体分析:

    首先,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等等。那么,在刑事审判中如何判断是否随意呢?笔者认为,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所谓事出有因,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当然,这种“理解”、“接受”不能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标准,主要还得基于客观事实作出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本案中,案发地点为一处娱乐场所,即位于封丘宋源文化商业街的红雨酒吧,被害人本意劝说他人却被被告人边某某、毕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五个人拿啤酒瓶殴打致轻伤二级,被告人边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第①种表现形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其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等的物品以及他人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形等等。“损毁财物”,指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丧失;“任意”则侧重于损毁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损毁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在本案中,被告边某某伙同他人任意砸毁酒吧里的物品,清单具体包括:三块液晶显示屏,两个光速灯,一台苹果电脑,一部苹果手机,一个灯控台,两只音响,一套打碟机等,价值经封丘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为48282元,故被告边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③种客观表现形式“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最后,就被告边某某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非故意伤害罪展开分析。本案被告边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殴打致轻伤,但其打人动机是基于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挑衅,并非某个具体的事由或者私人恩怨;另外,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从这个角度来说,被告边某某在酒吧里不仅殴打了本案被害人杨某,还有前来劝架的证人李某某,所以,被告边某某的行为对象不确定。据此,被告边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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