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选指导性案例]
刘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关键词
查禁职责 提供便利
裁判要点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17条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封丘县看守所在押人员苏某某、石某某向监管人员举报他人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曾跟随看守所其他工作人员落实苏某某、石某某立功情况。2014年4月1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监管规定将石某某、苏某某提押到封丘县看守所二楼监控室内,商议花钱协调立功减刑,向石某某提供手机让其给家人打电话要求花钱让刘某某协调立功减刑,让苏某某用监控室固定电话给其爱人杨某某打电话咨询立功减刑情况。几天后,石某某的姥姥刘某甲送给刘某某5000元现金让其协调石某某立功减刑,后刘某甲因故未替石某某过问此事,将5000元现金退还刘某某。杨某某经咨询得知一般立功作用不大,未将信息反馈给苏某某。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监管工作规定,擅自给在押人员提供通讯工具,帮助在押人员协调立功减刑,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是起典型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刑事案件。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国家赋予他们查禁犯罪活动、打击犯罪活动、惩罚犯罪分子的责任,他们应尽职尽责,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任何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更是与其负有的职责背道而驰的严重的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有很多种方式,如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信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协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追究。需要说明的是,该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结果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本案被告刘某某系封丘县公安局看守所协警,对在押人员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但是在落实在押人员苏某某、石某某的立功情况时,违反监管规定,向在押人员提供通讯工具等便利条件,以帮助在押人员协调立功减刑,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