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抢劫被判八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作案。近日,河南封丘法院又以强奸、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林桥,男,40岁。因犯抢劫罪1991年2月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2月1日被假释出狱。2009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桥骑自行车窜至留光乡留光村,跳入柴某家盗走尖刀一把,随后又跳入王某家中,利用盗来的尖刀将王某家堂屋门挑开进入室内,见床上躺一妇女,遂起歹意,持刀威胁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抢走了诺基亚手机一部,经封丘县物价局鉴定,该手机价值2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桥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抢走王某的手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之行为已具备了强奸罪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桥强奸实施后又向被害人要钱未果,在被害人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告人拿走了诺基亚手机应属抢劫。被告人辩解手机为盗窃非抢劫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林桥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2000元。